From: eyemail@eyemail.gio.gov.tw To: jidanni@jidanni.org Date: Mon, 2 Jun 2008 09:45:40 +0800 (CST) 【寄件日期】 SAT, 24 MAY 2008 03:04:01 【主旨】外籍配偶無法繼承國有地承租權 【回覆內容】 第 97006652 號 敬啟者: 台端致函行政院院長信箱為「外籍配偶無法繼承國有地承 租權」1案,本會敬復如下: 本會林務局限制外籍配偶不得繼承國有林地承租權,係依 據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林地不得租賃於外國人之規定 辦理。至台端所指該項身分限制牴觸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 條反歧視1事,查該62條第1項雖規定「任何人不得以國籍 、種族、膚色、階級、出生地等因素,對居住於臺灣地區 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」,但其第2項亦規定「因前項歧視致 權利受不法侵害者,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得依其受 侵害情況,向主管機關申訴」。因此,土地法既有上揭限 制規定,林務局當據以辦理,實無侵害在臺外籍配偶繼承 國有林地承租權,亦未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規定, 上開實情,尚請諒察。 敬祝 平安如意!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敬啟